首页 > 最新讯息 > 新闻 > [100.11.08] 立法院三读通过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 2012-10-27
提供单位: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空保处 提供日期:2011.11.08
今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继韩国第二位将室内空气品质管理立法推动的国家,也是马总统环保政见的具体落实。本法的立法将过去室外大气管制为主的空气污染防制,延伸至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品质的管理,具体展现政府重视民众室内生活环境的决心。此外,本法的实施将藉由各部会共同努力,保障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本法将於总统公布后一年实施。
环保署表示,在未来一年内将陆续完成订定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施行细则、室内空气品质标准、检验测定管理办法、专责人员设置管理办法、逐批公告公共场所、罚锾额度裁罚准则等相关子法,建立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改善辅导平台,同时办理室内空气品质管理专责人员培训课程及相关宣导说明活动等工作,以推动国内各公共场所未来依法落实管理室内空气品质。
环保署表示,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完成立法后,将逐批公告应符合室内空气品质标准的室内公共场所,经公告之场所环保机关将不定期进行稽查,经稽查检测不符标准者,将通知限期改善,届期若仍未完成改善者,将依法处公共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此外,环保机关也将要求公共场所於改善的期间,应在该场所入口明显处公布室内空气品质不合格正在改善中的标示,让进出民众了解其室内空气品质之状况。对於一些公众聚集量大、进出量高或对空气品质有特殊需求之公共场所,将进一步要求应设置自动监测设施,连续监测室内空气品质,其监测结果亦应即时公布於该场所内或入口明显处,供民众了解。
本法未来公告之场所,除需设置经训练取得合格证书之专责人员,并依室内空气品质维护管理计画执行管理维护外;公告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测定或监测其室内空气品质,其结果应予以公布,以确保场所室内空气品质符合标准。
环保署呼吁,公共场所宜尽早准备作好室内空气品质管理工作,以因应未来本法实施后,能符合本法规定。
因室内空气品质改善须从室内通风换气、室内装修与使用材料、建筑整体规划设计与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著手,涉及各级主管机关及各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责,包括行政院卫生署、经济部、内政部(营建署及建筑研究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会,并需地方政府协助落实推动相关管理工作,由中央各部会与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始能克竟其功。爰拟具「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草案,共四章,计二十四条,其要点如下:
一、室内空气品质改善须从通风换气、装修与使用材料、建筑整体规划设计与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著手,涉及各部会权责,爰规定各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权责分工。(草案第四条)
二、本法所称公告场所,系经中央主管机关依公私场所之公众聚集量、进出量、室内空气污染物危害风险程度及室内空气品质之特殊需求,加以综合考量后,予以逐批公告之室内场所。(草案第六条)
三、公告场所之室内空气品质须符合室内空气品质标准,依场所类别、使用特性定之,并明定排除之事由。(草案第七条)
四、公告场所管理人、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订定室内空气品质维护管理计画,并据以执行。(草案第八条)
五、室内环境与空调之维护管理,影响室内空气品质甚巨,公告场所维持良好之室内空气品质,需有经训练取得合格证书之专责人员,依室内空气品质维护管理计画执行管理维护。(草案第九条)
六、公告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测定或监测其室内空气品质,结果应予以公布。(草案第十条)
七、主管机关得派员出示有关执行职务证明文件或显示足资辨别之标志,执行公告场所之现场检查、室内空气品质检验测定或查核检(监)测纪录,并得命提供有关资料。(草案第十二条)
八、公告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违反本法规定者,经命其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则依本法处以罚锾,另检验测定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者,依本法处以罚锾。(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九、依本法处罚锾者,其额度应依违反室内空气品质标准程度及特性裁处,裁罚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草案第十九条)
十、规范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之改善期限内,若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内改善者,应於其事由消灭后向主管机关申请延长改善期限,主管机关应依实际状况核定改善期限。(草案第二十条)
十一、明定一年内经二次处罚,仍继续违反本法规定者及公告场所室内空气品质严重恶化,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致有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之虞者,为情节重大情形。(草案第二十一条)
文章来源 :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0110810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