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讯息 > 新闻 > [101.11.23] 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於101.11.23日正式施行 2012-11-26
环保署配合「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於101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订定发布5项配套法规
提供单位: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空保处 提供日期:2012.11.23
环保署今(101年11月23日)订定发布「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施行细则」、「室内空气品质标准」、「室内空气品质维护管理专责人员设置管理办法」、「室内空气品检验测定管理办法」及「违反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罚锾额度裁罚准则」等5项相关法规,配合「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於101年11月23日同步施行。
本法於去(100)年11月23日经总统公布,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继韩国第二位将室内空气品质管理立法推动的国家。本法的立法将过去室外大气管制为主的空气污染防制,延伸至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品质的管理,具体展现政府重视民众室内生活环境的决心。环保署表示,於本法公布后一年来,陆续办理相关研商、公听会等法制作业,广徵各界意见,完成订定5项子法,建立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改善辅导平台,同时办理室内空气品质管理专责人员培训课程规划及相关宣导说明活动等工作,以推动国内各公共场所依法落实管理室内空气品质。此外,本法的实施将藉由各部会共同努力,保障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
环保署表示,本法为新法上路,未来逐批所列管公告场所将采取循序渐进方式,预先公告其管制适用对象,预公告期间主管机关将加以辅导改善后,再行正式公告并给予合理缓冲时间,以提供国内场所充份时间完成专责人员设置、室内空气品质改善及检测等工作,以降低本法施行对於场所之冲击。
环保署进一步说明,订定发布5项配套法规之主要内容,包括:一、「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施行细则」订定有关本法所称不可归责事项、空气品质维护管理计画要项、主管机关稽查作业重点、具体改善计画内容等规定。二、「室内空气品质标准」订定室内空气中常态逸散,经长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间接妨害国民健康或生活环境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优先规定9项标准值,同时规定符合该标准之认定原则,未来公告场所应受管制项目将少於该标准9项,以减少法规发布造成之冲击。三、「室内空气品质维护管理专责人员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包括公告场所得共同设置室内空气品质维护管理专责人员之要件,专责人员应具有之资格、训练、合格证书之取得、撤销、废止、课程抵免等规定,环保署正积极筹办室内空气品质维护管理专责人员训练相关事项,於北、中、南三区分别委托4家、3家、3家训练机构开办专责人员训练班,以便利民众参训。四、「室内空气品检验测定管理办法」规定公告场所实施定期检测之方式,经指定者应设置自动监测设施之设置及操作方式,以及定期检测量测结果及连续监测量测结果之公布方式、电子媒体显示、纪录保存年限等规定。五、「违反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罚锾额度裁罚准则」规定违反本法相关规定之罚锾额度,应依违反室内空气品质标准程度及特性裁处,确定裁罚额度。
环保署呼吁,维护良好室内场所空气品质,保障国民健康是您我共同期待,大家共同努力,让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可以深根落实。
前揭5项相关法规发布令除张贴於环保署公告栏、刊登於行政院公报外,并欢迎各界於环保署全球资讯网环保法规网页(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询,民众可迳自上网参阅。
资料来源: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1123143355